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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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審查會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秘書處應將各被提名人之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提交審查會備核,主席就各被提名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徵詢與會代表有無異議,如無異議,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即告確定,代表如有疑義,經決議得請被提名人補充資料或口頭說明。 二、被提名人到會說明:被提名人自我介紹、說明抱負,每人以十分鐘為原則。 三、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代表詢問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徵求大會同意,請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代表當場改提書面詢問交由秘書處逕送被提名人。 四、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代表提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五、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已詢問之代表得提出再詢問一次,時間以三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答復,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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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5條的規定,每次審查會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秘書處需提交各被提名人的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供審查會備查,主席需要詢問與會代表是否有異議,若無異議,則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確定,若代表有疑義,根據決議可以要求被提名人補充資料或口頭說明。 二、被提名人到會說明:被提名人需要進行自我介紹和抱負的說明,每人原則上限制在十分鐘內。 三、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代表的詢問時間原則上限制在五分鐘內。如果主席認為適當,可以徵求大會同意,讓已登記詢問但未進行詢問的代表現場改為書面詢問,由秘書處直接交給被提名人回答。 四、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位被提名人在綜合答復時的答復時間原則上限制在十分鐘內。代表所提出的書面詢問,被提名人需要在綜合答復時一併回答。 五、再詢問:對於被提名人的綜合答復,已經詢問過的代表可以再次提出詢問,時間限制為三分鐘,被提名人需要再次回答,時間原則上限制在五分鐘內。 以上是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進行釋義所得到的結論。根據資料的內容,可以看出審查會在審查被提名人資格和進行說明、詢問、答復等過程中,有明確的程序和時間限制。
- 核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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