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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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順序,以抽籤定之,並得就被提名人分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其順序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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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4條,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的順序應以抽籤方式決定,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將被提名人分組進行審查,需要時可以對其順序進行調整。這意味著在審查被提名人時,審查會需要隨機決定他們的順序,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對他們進行分組和調整順序。然而,這個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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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