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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將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全體代表並公告後,提報大會於集會一個月內舉行補選。
  2. 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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