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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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當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後,議長應將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的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給所有國民大會代表,並且公告後,提報國民大會進行補選。這表示在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後,候選人的資料會被提供給所有國民大會代表作為參考,並且進行公告,以便國民大會在一個月內舉行補選。 2. 在候選人個人資料中,必須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和政見等詳細資料。根據這項規定,候選人的個人資料必須詳細列明各項重要資訊,包括基本資料、教育背景、經歷、職業、住址和政見等。這有助於選民對候選人有更透明的了解。 以上回答以《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2條的規定為基礎,其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本身的內容。
- 送達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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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