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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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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審議經過及議決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被彈劾人及有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9條規定,彈劾案的審議過程以及議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彈劾人及有關機關。根據此條款,議決結果將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彈劾人和相關機關,這樣可以確保相關方面獲得正確的信息並進行後續的處理。例如,如果國民大會議決彈劾某位總統,該條款要求以書面通知該總統及其他有關的政府機關。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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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9 條規定:「彈劾案審議經過及議決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被彈劾人及有關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