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八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7.30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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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集會時,由議長將彈劾案連同被彈劾人答辯書一併提報大會審議。
-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
- 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
- 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不因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而終止。
彈劾案審議經過及議決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被彈劾人及有關機關。
議決彈劾案之投票及開票,準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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