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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
  2. 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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