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2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當立法院提出總統或副總統的彈劾案件並遞交國民大會後,國民大會的議長應立即通知大會,並在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彈劾案相關的文件、資料應在收到後七天內送交給所有代表和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在開會前七天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也會一併送交給所有代表。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案件中立法院提出了總統彈劾案,並將相關文件遞交給國民大會的議長,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議長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開國民大會的會議來討論該彈劾案。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彈劾案的相關資料應該在七天內送交給所有代表和被彈劾人,被彈劾人也需要在開會前七天提出答辯書,這些文件會一併送交給所有代表參考。
- 彈劾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