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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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集會時,由議長將彈劾案連同被彈劾人答辯書一併提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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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3條,依照該條規定,當國民大會集會時,議長將彈劾案和被彈劾人的答辯書一同提交給大會進行審議。具體實施的過程以及相關案例等詳細資訊無法在提供的文本內找到,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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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