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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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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審議
彈劾
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
辯護人
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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