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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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4條,當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的立法委員到場說明。同時,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場申辯並回答代表的提問。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彈劾案審議中,被彈劾人有機會就自己的立場進行申辯並回答代表的質詢。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是在2016年臺灣發生一次總統彈劾案的審議中,被彈劾人親自到場進行申辯並回答代表的質詢。
- 彈劾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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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