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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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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4條,當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的立法委員到場說明。同時,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場申辯並回答代表的提問。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彈劾案審議中,被彈劾人有機會就自己的立場進行申辯並回答代表的質詢。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是在2016年臺灣發生一次總統彈劾案的審議中,被彈劾人親自到場進行申辯並回答代表的質詢。

  • 彈劾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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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4 條規定:「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