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5 條,國民大會在審議彈劾案時,可以根據職權或是立法院或被彈劾人的申請,進行證據調查或傳喚證人。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審議彈劾案時能夠獲得相關的證據和證人的說詞。一個例子是在國民大會審議總統或副總統的彈劾案時,他們可以要求相關的證據和證人出庭作證,以幫助他們做出公正的決定。
- 彈劾名詞
- 證據名詞
- 傳喚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