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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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
- 2.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
- 3.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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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國民大會必須在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的說明和被彈劾人的申辯後進行審議。這表示國民大會在審理彈劾案時需要收集相關的資訊和陳述,並且需要聽取立法院和被彈劾人的說明和申辯。 2. 在必要的情況下,國民大會可以根據大會的決議組成專案小組,以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報告書,然後提交給國民大會處理。這意味著國民大會有權成立專案小組,以進一步調查和評估彈劾案的相關資料,並提供有關結果的報告給國民大會。 3. 如果被彈劾人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或出席會議進行申辯,國民大會仍然有權進行審議。這表示被彈劾人缺席或未提出答辯書時,國民大會仍然可以繼續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取自於總統府法規資料庫:https://ws.kmsa.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TAwMC9FbnRpdHkvNDAyL1doYXQtQU1QX0lORk9STUFMUXN0ZWluLnBkZg%3D%3D&n=%E5%9C%8B%E6%B0%91%E5%A4%A7%E6%9C%83%E8%AD%B0%E6%B1%BA%E7%B8%BD%E7%B5%B1%E5%89%AF%E7%B8%BD%E7%B5%B1%E5%BD%88%E5%8A%BE%E6%A1%88%E8%BE%A6%E6%B3%95.pdf
- 彈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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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