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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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7條規定如下: 1. 在彈劾案審議完畢後,國民大會應進行投票表決,僅當代表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彈劾案才能通過並由國民大會議長正式宣告。這意味著必須得到至少三分之二的國民大會代表支持才能有效彈劾總統或副總統。 2. 彈劾案的議決票應該印有「同意彈劾」和「不同意彈劾」兩個選項,代表們需要使用由國民大會準備的圈戳進行無記名投票。 參考資料: -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修正案、第十六條修正案、第十七條修正案公布〈法務部〉》, 2019 -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國史館, 2019
- 彈劾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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