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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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期間,由各政黨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受理之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後報告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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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會會議期間,各政黨會派代表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負責受理請願文書。接待小組會將收到的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並向大會報告相關情況。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是,當有一個人民請願團體希望將他們的請願送交國民大會時,他們應該將請願文書交給人民請願接待小組。然後,接待小組將把這份文件提交給國民大會的程序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處理,最後向大會報告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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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