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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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期間,人民以書面向本會請願時,其請願文書由秘書處登記並擬具處理意見後,送請程序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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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大会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当人民以书面向国民大会提出請願时,請願文書将由秘书处登记,并在擬具處理意見后提交给程序委员会处理。具体来说,請願文書会被秘书处登记,并评估该請願案的处理意見,然后交由程序委員會進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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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