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根據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是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制定的。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央研究院是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其任務包括人文及科學研究、指導、聯繫及獎勵學術研究,以及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根據組織法的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和助理五個等級,其聘任由研究院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院長聘任。因此,根據上述情況,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1條所指的組織法是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而該辦法制定了中央研究院院士的選舉程序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