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根據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2條,中央研究院的院士選舉每兩年在院士會議中進行,名額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的名額最多為40人,每組名額最多為10人。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來看,中央研究院的院士選舉名額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組的選舉名額最多為10人。這表示在一次選舉中,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和人文及社會科學各組別都最多只能選出10位院士。而整個中央研究院的選舉名額不能超過40人。 例如,假設在一次選舉中,數理科學組有8位候選人獲選為院士,工程科學組有10位候選人獲選為院士,生命科學組有9位候選人獲選為院士,人文及社會科學組有7位候選人獲選為院士,此時的選舉結果符合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