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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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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2. 2.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3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第一項,為了辦理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的預備工作,成立評議會籌備委員會,其組織由以下人員組成: 1. 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2. 評議會根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四組評議員推定的成員,每組約有七至十人。 根據第二項,該選舉籌備委員會由中央研究院院長擔任主席,如果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時,則指定副院長擔任代理主席。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https://www.sinica.edu.tw/file/pub/licaws/Lica20170426/public/doc/7-3-A3-1.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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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 3 條規定:「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