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5條,各大學、研究機關(構)或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先經其最高學術評審會議通過,並需由首長在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上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其中,大學指的是經教育部立案的大學,研究機關(構)指的是政府設立或立案的研究機關(構),私立研究機關(構)在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還需要附上最近三年研究工作概況。專門學會則指政府立案的專門學會,在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需附上組織章程、會員資格規定、理監事名單以及最近三年的研究與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此外,本院院士或評議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需要至少有三人與被提名者在同一組別。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大學要提名一位候選人,該大學需要先通過校內學術評審會議的審查,並由校長在提名表上簽名和加蓋校徽。 另一個例子是,一個研究機關要提名一位候選人,該機關必須在提名時附上最近三年的研究工作概況,以供評審參考。 最後,如果一個專門學會要提名一位候選人,該學會需要在提名時附上組織章程、會員資格規定、理監事名單以及最近三年的研究與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這些資料可以幫助評審了解該學會的背景和其對候選人的推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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