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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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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本院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運。 十一、本院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評鑑。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10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學術及儀器事務處的掌理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辦理學術諮詢總會的行政事項。 2. 學術發展的行政事項。 3. 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4. 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5. 學術交流及合作的行政事項。 6. 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的行政事項。 7. 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的行政事項。 8. 學術倫理案件審查的行政事項。 9. 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的申請辦理事項。 10. 本院貴重儀器設施的設置、管理及維運。 11. 本院貴重儀器的使用效益評鑑。 12. 院長交辦事項。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可以看出中央研究院學術及儀器事務處的職掌包括學術發展、學術審議、研究人員聘任審查、學術交流與合作、學術倫理案件審查、研究計畫申請及管理、貴重儀器的設置及維運等領域。這些職掌的目的是促進學術發展、提升研究人才水平、維護學術倫理以及管理相關資源。 然而,具體的範例以及最新的參考資料尚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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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