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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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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技轉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 二、本院產學合作相關事項。 三、本院研究成果商業開發、技轉、合作新創公司之輔導育成、育成中心業務管理及相關人才培育事項。 四、院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明確規定了智財技轉處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智財技轉處負責管理和推廣中央研究院的智慧財產權,並負責運用和維護相關的權益。同時,該處也負責智慧財產權收入的分配工作。 例如,智財技轉處可以管理中央研究院的專利權和商標權,並協助將這些智慧財產權運用於產品或技術的推廣和商業化。此外,該處還負責維護和保護中央研究院的智慧財產權,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產學合作相關事項:智財技轉處負責處理和推進中央研究院與產業界之間的產學合作項目。 例如,中央研究院可以與企業合作開展與研究相關的項目,智財技轉處就負責協調和管理這些合作項目,確保雙方的合作順利進行。 三、研究成果商業開發、技轉和合作新創公司之輔導育成、育成中心業務管理及相關人才培育事項:智財技轉處負責管理和推進中央研究院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商業項目、技術轉移和與新創公司合作等相關工作。同時,該處也負責輔導和支持育成中心的業務管理,以及相關人才培育的工作。 例如,智財技轉處可以協助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將其研究成果轉化為具有商業價值的產品或技術,並協助他們與新創公司合作開展相關的業務。此外,該處還負責培育和支持相關的人才,以促進技術轉移和商業化的項目的實施。 四、院長交辦事項:智財技轉處負責接受院長交辦的相關事項,並對這些事項進行處理和執行。 例如,院長可以指示智財技轉處處理特定的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該處就必須按照院長的指示進行相應工作的安排和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的規定,智財技轉處負責管理和推廣智慧財產權、處理產學合作相關事項、推進研究成果商業化和技轉,以及輔導育成新創公司等業務。此外,該處還需接受院長交辦的事項並負責執行。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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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規定:「智財技轉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 二、本院產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