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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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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三、各項明定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
  2. 2.院務會議審議或備下列事項: 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之初審。 三、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所屬館、室、技術中心、研究站及專題中心之設立。 四、特聘研究員擬聘案之核備。 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之核備。 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 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23條,院務會議有以下職掌:一、議定本院處務規程、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以及其他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二、審議或核備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的修正初審。三、審議研究所及研究中心的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的初審。四、核備特聘研究員的擬聘案。五、核備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六、設立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的各種委員會。七、審議影響全院人員權益的重要事項。八、處理院長交議事項。 範例參考: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院務會議審議研究所的設立案。例如,如果有研究人員提出建立一個新的研究所,該案件需要通過院務會議的審議和核備程序。院務會議要評估該研究所的必要性、組織架構和預算,並在綜合考量後做出決定,最終核備該研究所的設立。這樣可以確保研究所的成立符合中央研究院的整體發展策略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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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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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