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23條,院務會議有以下職掌:一、議定本院處務規程、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以及其他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二、審議或核備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的修正初審。三、審議研究所及研究中心的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的初審。四、核備特聘研究員的擬聘案。五、核備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六、設立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的各種委員會。七、審議影響全院人員權益的重要事項。八、處理院長交議事項。 範例參考: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院務會議審議研究所的設立案。例如,如果有研究人員提出建立一個新的研究所,該案件需要通過院務會議的審議和核備程序。院務會議要評估該研究所的必要性、組織架構和預算,並在綜合考量後做出決定,最終核備該研究所的設立。這樣可以確保研究所的成立符合中央研究院的整體發展策略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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