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 1. 院務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2. 除了各行政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提出的議案外,其他提案需要受邀人員中至少十分之一的人連署,並且在開會前十四天送交秘書處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需要受邀人員中至少五分之一的人連署。 參考資料暫未提供關於這部分法規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