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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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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了中央研究院對外公文書的簽署和發出規則。根據該條款,涉及全院事項的公文必須經由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而一般行政事務的公文則可以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簽署發出。至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和研究中心的公文,則可以由該單位的主管簽署發出,但限於次要事務。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舉例證據。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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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