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了中央研究院對外公文書的簽署和發出規則。根據該條款,涉及全院事項的公文必須經由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而一般行政事務的公文則可以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簽署發出。至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和研究中心的公文,則可以由該單位的主管簽署發出,但限於次要事務。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舉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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