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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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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9條,假如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的調查證據不必要,該機關應在決定理由中明確說明理由。這表示訴願機關必須清楚地說明為何認為該證據不必要,以便訴願人或參加人理解其決定的依據。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到任何與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9條相關的具體情況或範例。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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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9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