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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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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規定,如果訴願申請逾期未受理,但原行政處分被認為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下,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決定理由中明確指出原行政處分應被撤銷或變更。此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訴願人的權益,確保被違法或不當處分的原行政處分能夠獲得相應的撤銷或變更。這種情況下,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在決定書中提出具體的要求,要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處分。 參考資料: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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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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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