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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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規定,如果訴願申請逾期未受理,但原行政處分被認為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下,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決定理由中明確指出原行政處分應被撤銷或變更。此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訴願人的權益,確保被違法或不當處分的原行政處分能夠獲得相應的撤銷或變更。這種情況下,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在決定書中提出具體的要求,要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處分。 參考資料: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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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