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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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第1款,即使訴願理由不合理,但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原行政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的其他理由時,仍應認定訴願有理由。 2.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第2款,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的答辯不足或逾期未答辯,且事實仍不明確,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根據職權進行調查以確定事實,或者認定訴願有理由並直接撤銷原行政處分,並要求原行政處分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處分。
- 訴願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臻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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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