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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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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
  2. 2.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
  3. 3.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4. 4.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1項》,訴願決定的期間是從收受訴願書的次日開始計算的。這表示訴願人必須在三個月內提起訴願,否則將超過法定期限。 2.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2項》,如果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內補送或補正訴願書,則可以適用前項的規定。這表示即使在決定期間內補充或更正訴願書,仍然按照原先的決定期間計算。 3.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3項》,如果在訴願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則決定期間將從收受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這表示訴願人可以在決定期間內提供更多的理由,並且決定期間繼續運行。 4.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4項》,如果在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將從收受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個月。這表示訴願人在延長期間結束後再提供理由,但期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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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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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7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