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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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1項》,訴願決定的期間是從收受訴願書的次日開始計算的。這表示訴願人必須在三個月內提起訴願,否則將超過法定期限。 2.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2項》,如果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內補送或補正訴願書,則可以適用前項的規定。這表示即使在決定期間內補充或更正訴願書,仍然按照原先的決定期間計算。 3.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3項》,如果在訴願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則決定期間將從收受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這表示訴願人可以在決定期間內提供更多的理由,並且決定期間繼續運行。 4.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4項》,如果在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將從收受補具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個月。這表示訴願人在延長期間結束後再提供理由,但期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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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