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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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不服之訴願決定及請求事項。 四、申請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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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0條,申請再審時應具再審申請書,該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果申請人是一個法人或其他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團體,應提供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的資訊,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 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不服之訴願決定以及請求的事項。 4.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5. 證據。如果是以文件形式呈現的證據,則應提供正本或副本。 6. 年、月、日。 以下是相關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原告在申請再審時,已在再審申請書中記載了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代理人、訴願機關、申請請求取消原復查決定,並記載了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等等,已具備了再審的要件。雖然在再審理由欄中記載了由於備齊文件不足,另補送文件,因此其再審程序並非違法,但訴願機關認為其未按時備齊文件,再審理由不足,應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而非不受理再審,且原告公司已停業,並未僱用名為「高君」的員工,訴願機關的補正通知並未合法送達原告,訴願機關因原告未補正再審理由而不受理本案,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再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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