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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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訴願文書在交付郵政機關送達時,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第1項)。而如果訴願文書是由派員或是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那麼送達人應該要製作送達證書(第2項)。而前兩項所定的送達證書格式,則應按照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準用(第3項)。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六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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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