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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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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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3條規定,該規則的各條款,除已有再審規定外,只要與再審的性質不相抵觸,就可以在再審中進行適用。具體依據國家安全法。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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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