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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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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2. 2.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明文書種類、名稱、文號及其起迄頁數、份數。
  3. 3.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前二項請求者,並應附訴願人同意文件,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的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另外,若要預納費用並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則應在書面上明確指明文書種類、名稱、文號,以及起迄頁數和份數。若第三人要按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前述請求,則還需附上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者說明與該事務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府審議規則》,訴願代理人如要求閱覽或複印訴願卷宗內的相關文件,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所需文件的類別、標題、文號以及具體頁數。例如,若要閱覽國家安全會議某次會議的紀錄,代理人應在申請書中清楚指明該會議的日期和相關文件的起始頁碼和結束頁碼。 參考資料: 《國家安全會議法》(最新修正)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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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