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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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如果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不符合本法第33條第1項的各項規定,訴願機關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這表示當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不符合相關規定時,訴願機關有責任向委任人發出通知並告知受委任人。具體而言,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與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訴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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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