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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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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总统府及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19条规定:受理诉愿机关如认为诉愿人或参加人申请调查的证据不必要,应在决定理由中予以说明。 範例參考資料: 根据《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9條,受理诉愿机关应在决定理由中说明认为不必要而拒绝调查的原因。例如,如果诉愿人或参加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已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证实,诉愿机关可认为进一步调查该证据不必要,应在决定理由中说明不予调查的理由。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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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9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