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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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3條的規定,當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所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或請求取得該證據資料的複本、影本或節本時,可以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2項和第5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有關資料或卷宗,行政機關對申請的處理限制,以及檔案有關國家機密或其他秘密的情形時,行政機關可以拒絕申請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於訴願審議委員會的閱覽、抄錄或影印證據資料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處分名詞
- 證據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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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