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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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4條,如果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逾期未補正,但訴願人在受理訴願機關發送不受理決定書之前已經補正,則應將不受理決定書註銷並繼續受理訴願。然而,如果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的要件,即使未按期補正,仍不影響訴願的效力。 參考資料: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訴願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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