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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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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如果提起訴願的期限逾越法定期間,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當不予受理。但如果原行政處分顯然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下,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決定理由中說明應該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改變原處分的理由。 參考資料: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62)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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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