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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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如果提起訴願的期限逾越法定期間,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當不予受理。但如果原行政處分顯然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下,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決定理由中說明應該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改變原處分的理由。 參考資料: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62)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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