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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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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2. 2.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釋義: 1. 根據第1項,即使訴願理由不可取,但如果審查結果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則仍應認為訴願有理由。這意味著訴願理由不僅限於可取得情況,而如果原行政處分確實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在審查中也必須予以考慮。 2. 根據第2項,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不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能明確,審理訴願機關有權根據職權進行調查,直接作出決定,或者如果認為訴願有理由,可以直接撤銷原行政處分,並要求作出新的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016年9月修訂)

  • 訴願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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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規定:「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