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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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釋義: 1. 根據第1項,即使訴願理由不可取,但如果審查結果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則仍應認為訴願有理由。這意味著訴願理由不僅限於可取得情況,而如果原行政處分確實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在審查中也必須予以考慮。 2. 根據第2項,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不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能明確,審理訴願機關有權根據職權進行調查,直接作出決定,或者如果認為訴願有理由,可以直接撤銷原行政處分,並要求作出新的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016年9月修訂)
- 訴願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臻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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