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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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以下為對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的逐條釋義: 1.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 這條法條指出,根據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訴願決定的期限為三個月。計算這個期限的起算日是從收受訴願書的機關實際收到訴願書的次日開始計算。 舉例:如果訴願書在4月1日送到機關,那麼訴願決定期限就會從4月2日開始算,往後推算三個月。 2.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 這條法條指出,在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提到的補送或補正訴願書的情況下,則這一條規定也適用。 3. 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這條法條指出,如果在訴願決定期間內,訴願人繼續補充提供有理由的相關文件,那麼訴願決定期間會從收到最後一次補充理由的次日開始重新計算。 4. 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這條法條指出,如果在延長的決定期間結束後,訴願人再次補充提供理由,那麼訴願決定期間會從收到補充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個月。 以上是對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的逐條解釋,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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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