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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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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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3條規定了本規則各條款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在再審程序中準用本規則。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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