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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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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在使用受理訴願機關的機器影印前一條的文書資料時,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如果需要預納費用來付繕本、影本或節本的請求,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40條及「訴願法」第17條,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在使用受理訴願機關的機器影印前一條的文書資料時,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訴願程序的正確進行,並提供服務的相關成本。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及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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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預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