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訂事項。 (二)關於維護本府公務機密事項。 (三)關於本府機關安全維護之協助防範事項。 (四)關於民眾陳情之協助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本府廉政工作及防制貪瀆措施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政風法令宣導、所屬單位政風督考及廉政會議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執行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及的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7條規定了政風處分的組織架構和業務職掌。該條規定了政風處分設有兩個科,分別是第一科和第二科,並列舉了各科掌理的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7條的規定,政風處分的第一科負責以下事項:策訂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維護本府公務機密、協助本府機關安全維護、協助處理民眾陳情、處理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和核轉、以及其他奉交辦事項。 另外,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7條的規定,政風處分的第二科負責以下事項:辦理本府廉政工作和防制貪瀆措施、查察和處理貪瀆不法以及檢舉事項、處理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風法令宣導、所屬單位政風督考和廉政會議等事項、執行本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以及其他奉交辦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政風處分的第一科主要負責與政風工作有關的事項,例如年度計畫的策訂、公務機密的維護、民眾陳情的處理等。而第二科則主要負責廉政工作和貪瀆防制相關的事項,包括廉政措施的執行、貪瀆不法的查察和檢舉、財產申報的辦理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政府機構的廉潔和公正,保護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相關法規或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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