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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四章 會議

§ 24–263

24
  1.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2.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5
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