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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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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0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四章 會議
§ 24–26
共 3 條
第 24 條
開啟 ›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
第三條
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25 條
開啟 ›
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第 26 條
開啟 ›
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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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責
§ 19–23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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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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