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依本府組織法之規定設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及法規委員會,分別掌理本府組織法及本規程有關事務。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府按照總統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和法規委員會,並且各局和單位負責本府組織法和處務規程相關的事務。 根據上述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的組織架構如下: 1. 第一局 2. 第二局 3. 第三局 4. 機要室 5. 侍衛室 6. 公共事務室 7. 人事處 8. 會計處 9. 政風處 10. 法規委員會 這些局和單位各自負責不同的事務。例如,第一局可能負責總統府內的行政事務,第二局可能負責審計相關的事務等等。這些局和單位的設置和職責明確,有助於總統府組織的運作和效率的提升。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2.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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