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府在處理事務時,除非法令有另行規定外,遵循本規程的辦理程序。 這個規定表示,總統府在執行事務時應該遵循本規程的程序,除非有其他法令另有不同規定。在總統府內部辦公室管理事務的運作上,會按照本規程的內容進行辦理,確保行政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Retrieved from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9 相關範例:例如,當總統府處理人事任免、頒布指示或公文等內部事務時,都應按照本規程的規定進行,以確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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