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條的規定,該規程是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8條所訂定的。根據該條規定,總統府組織法施行後,總統府可以訂定處務規程來指導其內部事務的執行。處務規程的制定是依據組織法的授權,並且可以細化組織法中的條文內容,提供具體的指導和規範。根據最新的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的第1條規定是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8條所制定的,並沒有進一步的詳細資料可供查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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