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處務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8條,總統府處務規程由總統府制定。這意味著總統府有權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條件,在制定處務規程時進行相應的規定和指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侍衛室置中將侍衛長一人;少將副侍衛長三人;上、中、少校侍從武官四人,上、中、少校侍衛官十六人,上、中、少校警務員十六人;上、中、少尉侍衛官十二人,上、中、少尉警務員十二人,上、中、少尉侍衛四十二人;中校參謀二人;中、少校副官二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書記官二人,事務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二人。
總統府處務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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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衛室置中將侍衛長一人;少將副侍衛長三人;上、中、少校侍從武官四人,上、中、少校侍衛官十六人,上、中、少校警務員十六人;上、中、少尉侍衛官十二人,上、中、少尉警務員十二人,上、中、少尉侍衛四十二人;中校參謀二人;中、少校副官二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書記官二人,事務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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