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9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條文所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是由總統以命令方式來確定的。而根據第二項條文所規定,本法的修正條文自公布日即開始生效。這表示一旦修正條文公布了,就會立即施行。 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進行了修法,並且修法條文在今天公布,根據第二項條文的規定,修正條文將從今天起生效,而不是等待一段時間。這樣可以確保修法的效力能夠立即實施,使得新的規定能夠即時發揮作用。
第三局、第四局、第六局、機要室、侍衛室之科員、事務員、繪圖員,按其學歷經歷,得為軍職銓敘。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與其他法律體例一致,爰增列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三局、第四局、第六局、機要室、侍衛室之科員、事務員、繪圖員,按其學歷經歷,得為軍職銓敘。
一、條次變更。 二、為與其他法律體例一致,爰增列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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