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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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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9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條文所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是由總統以命令方式來確定的。而根據第二項條文所規定,本法的修正條文自公布日即開始生效。這表示一旦修正條文公布了,就會立即施行。 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進行了修法,並且修法條文在今天公布,根據第二項條文的規定,修正條文將從今天起生效,而不是等待一段時間。這樣可以確保修法的效力能夠立即實施,使得新的規定能夠即時發揮作用。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第三局、第四局、第六局、機要室、侍衛室之科員、事務員、繪圖員,按其學歷經歷,得為軍職銓敘。

(0850105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與其他法律體例一致,爰增列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323 制定)

第三局、第四局、第六局、機要室、侍衛室之科員、事務員、繪圖員,按其學歷經歷,得為軍職銓敘。

(08501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與其他法律體例一致,爰增列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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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9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