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該規程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若秘書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副秘書長可以代理主持。該會議要求各單位主管和指定人員參與。 2. 前項所述的府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若有必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這些規定確立了總統府的府務會議的組成和主持者。根據這些規定,秘書長負責主持府務會議,但如果秘書長無法出席,則由副秘書長代理。該規定還強調了府務會議的參與成員,包括各單位的主管和指定人員。此外,該規程還明確了府務會議的頻率,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並可視需要進行臨時會議。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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