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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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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2. 2.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該規程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若秘書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副秘書長可以代理主持。該會議要求各單位主管和指定人員參與。 2. 前項所述的府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若有必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這些規定確立了總統府的府務會議的組成和主持者。根據這些規定,秘書長負責主持府務會議,但如果秘書長無法出席,則由副秘書長代理。該規定還強調了府務會議的參與成員,包括各單位的主管和指定人員。此外,該規程還明確了府務會議的頻率,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並可視需要進行臨時會議。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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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