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決行。
依照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20 條之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理對外行文時,需經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決定。這表示在對外發文的過程中,各單位主管需獲得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授權才能代行行文的職務。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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