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22 條,當各單位在處理事務時,各科的意見不同,就由單位主管做出決定。如果涉及其他單位的職權範圍時,則應該進行協商處理,當各單位的意見不同時,則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做出裁示。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例如,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總統府是總統根據憲法行使職權所設立的機關,而根據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這些法規確立了總統府秘書長的地位和職權,作為總統府重要的行政機關主管,秘書長有權根據評估和相關意見做出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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