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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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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單位舉行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閱後分送之。
  2. 2.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機關舉行會議之人員,對涉及本府基本立場之事項,應事先請示原則,會後並應將開會情形簽報上級長官鑒察,並知會有關單位及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7條,各單位舉行的會議如果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應該將會議紀錄交給秘書長核閱後再分送相關人員。另外,被指派代表總統府參加其他機關舉行的會議的人員,如果涉及到總統府的基本立場,則在會議之前應該先請示上級長官,並在會議結束後將開會情形報告給上級長官審閱,同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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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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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7 條規定:「各單位舉行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核閱後分送之。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