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7條,各單位舉行的會議如果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應該將會議紀錄交給秘書長核閱後再分送相關人員。另外,被指派代表總統府參加其他機關舉行的會議的人員,如果涉及到總統府的基本立場,則在會議之前應該先請示上級長官,並在會議結束後將開會情形報告給上級長官審閱,同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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